一、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形成之背景
* 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 本會所執行的業務即上述權利中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
* 本會為便利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透過本會集中授權,另作統一收費與分配動作,對於未經本會授權而侵害音樂著作權之音樂使用人,本會可依法採取法律訴訟途徑,保障音樂著作權人之權益。
二、法源依據與組織成員
* 本會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佈實施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規定由國內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社團法人,並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取得當時之主管機關內政部(目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核可設立,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法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 本會由國內多位知名詞曲作家及各大音樂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版權部共同結合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成立;創會時第一屆董事長由吳楚楚先生擔任,第二屆董事長由陳玉貞女士、丁曉雯女士先後擔任,第三屆為紀明陽先生,第四屆先後由韓正皓先生,現任董事長為包小松先生。
* 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底為止,本會國內會員數已超過600名,其中包括國台語歌曲、流行及古典音樂作者與廣告音樂、網路音樂作者等;為目前國內最具代表性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
三、運作現況與未來發展
* 本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會員,該會直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旗下之會員國達103個,該會攬括了全球199個音樂及其他藝文創作團體,因此本會亦擁有該組織相同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權利,其中包括超過兩百萬作者及大約一千五百萬首音樂作品,其音樂作品幾乎為國際上所流通之音樂曲目,相同的本會會員之音樂作品亦因互惠原則受到全球保護。
* 本會目前已與音樂使用單位進行洽商授權簽約的單位分別有:
無線電視台、衛星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單場次音樂演奏表演、演唱會、航空公司、觀光大飯店、百貨公司、KTV、電腦伴唱機業者、點唱機、遊樂區、連鎖事業賣場、餐飲業等公眾場所。在未來本會亦將授權業務擴大至網路授權及手機鈴聲下載等業務範圍,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
1. 會員服務、代為管理其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權。
2. 向所有利用音樂之單位(TV、Radio、KTV 餐廳、賣場等)簽立授權契約,收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並將使用報酬公平合理的分配給全部會員及海外姊妹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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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前時前: 台灣電氣事業始於民國前二十四年台灣巡撫劉銘傳主政時期,雖然規模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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